(技术学院学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确保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ft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7〕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 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精准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后 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 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 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 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 员,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二级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以各年级各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本 年级本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 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情况,参照学院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结合学生日常消 费水平,分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 行认定。
(一)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 生;
4.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残疾需长期自费治疗, 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严重负担;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致使家庭 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二)参照以下所列情形,有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 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 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基本费 用)支出,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 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本人生活状况等,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二)拒绝核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以家庭购买非保障性住房为理由申请认定者;
(四)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恶意拖欠学宿费者;
(六)平时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行为,或有其他与其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秋季学期初进行。春季学期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变化情况等集中调整一次。其他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 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程序必须规范, 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随录取通知 书一并邮寄录取新生。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启动认定工作。
(三)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认真填写《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准备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年级专业(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其中,《调查表》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的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 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 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如有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 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困难档次,报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 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 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 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 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申请参评。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等,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首轮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首轮公示结束后,将认定结果 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报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或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 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库,各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因 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并在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实施动态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感恩和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对认定结果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认定,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申请及《调查表》《申请表》等,将学 生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 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时,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调整申请,调整学生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按本人申请、年级专业
(班级)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资助管 理服务中心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 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 核,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
(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学院有权更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其的各种资助,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收回已 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违规违纪处分者;
(三)隐瞒不报本人及其家庭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者。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院、各 二级学院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精 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要在网络公众平台 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院师生的广泛 监督。学院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规认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维多利亚vic00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技术学院学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
〔2019〕12号)中“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 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规定,《青岛职 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技 术学院学发〔2017〕4号)及其他有关资助政策中涉及需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全部取消,均改 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维多利亚vic003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7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
家 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 殊群 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残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证明材料 |
序号 |
证明资料名称 |
张贴证明材料复印件处: |
1 |
|
2 |
|
3 |
|
4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特殊困难□ |
C.不困难□ |
认定决定 |
二级学院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二级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认定小组组长签字: 二级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 (公章) 20年 月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