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学发[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维多利亚vic003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维多利亚vic003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维多利亚vic003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及其他 类型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 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 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 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 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 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适当。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 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立功 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不好的;或者制造障 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打击报复、威胁恫 吓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或者同时有 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
(八)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有其他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基础上,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条 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
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违纪所得的财物、使用的工 具要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十一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 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依照本条例给予 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予以改组或解散。
第二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并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依职能归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及考风 考纪、学术不端等的违纪处分报教务处进行审核,日常行为管理 及思想品德等其他违纪处分报学生处进行审核。
(一)二级学院在提报处理意见时,应同时提供学生本人签字的学生违纪事实书面材料、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的旁证材料、安保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其他物证和证人证言材料、 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等。若召开听证会,还需提供听证会原始记录等有关材料。所有证据之间须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并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二)对学生做出违纪处理时,须明确处分依据,即必须有 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国家、地方或学校的相关规定的 条款。
(三)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必须 说明学生违纪行为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明确做出 违纪情节轻微、严重、特别严重等的评估和判断,并视情节给予 不同程度的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或教务处审 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或教务 处审核,并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 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有关部门应负责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学校任何教职工在其职 责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 院,并会同二级学院及时查清事实。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在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必要时可提请安保部门调查。案情复 杂或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 件,由安保部门主要负责查清事实。跨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的学 生违纪事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及相关部门 协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 面陈述和申辩材料。陈述、申辩期限自告知之日起不超过2天, 过期视为不再进行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又事实不清,存有异议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延至10日。逾期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处或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在5日内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对毕业年级学生处分,如果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至学生毕业离校 时间短于规定的处分期限,处分期限可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但不能少于规定处分期限二分之一的时间。
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 不计入处分期内。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并视 情况在全校、二级学院、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 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ft东省 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 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至少有2人同时执行。留置方式送
达的,送达人应至少再邀请教职工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采用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并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需通知亲属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处分解除:
(一)为进一步加强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促使学生能在劳动实践中不断体会和认识到错误,能知错改错,受到违纪处分(不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完成一定劳动任务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不同违纪处分劳动任务课时量折合标准如下:
1.警告:30学时;
2.严重警告:60学时;
3.记过:90学时;
4.留校察看:120学时。
(二)劳动任务的安排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本二级学院内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并由党总支或党总支委派辅导员对其 进行教育监督。学生至少每两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提交一 次思想汇报。学生因参加顶岗实习或学徒制等教学安排离校,无 法在校内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者,二级学院可结合学生实习等实 际,采取置换劳动任务课时量的方式执行。
(三)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进步者, 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在处分执行一半后可申请 提前解除处分,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的除外。
(四)解除学生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并提交处分期间的思想 汇报、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经认可后予以解除。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提 出解除建议,提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 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解除建议,提报学生处或 教务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特殊情况上报院长 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生处分解除后,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申请在《青岛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上加盖学校公章,由二级 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维多利亚vic003学生管理规定》和《维多利亚vic003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ft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分别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归 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 定书送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 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 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复制、制作、张贴、传阅、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扰乱校园秩序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图书馆、报告厅、餐 厅、浴室、体育场地、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 学、科研、学习、工作、生活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 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竞赛活动、资助、 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六)在校内公共场所哄闹、摔酒瓶、投掷火种、烧杂物、 掷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七)酗酒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
(二)爬墙、跳窗进出校园及校园内公共场所的;
(三)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
(四)随便张贴海报、标语等的;
(五)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 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 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影响校园管理秩序的;
(六)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或未经批准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 等影响他人工作、学习或生活的;
(七)打水、就餐等乱插队不听劝阻的;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等的;
(九)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墙壁、课桌、公共图书等公 共物品上乱写乱画的;
(十)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举止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或威胁、恫吓、要挟或报复他 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 或其它邮件,私自使用他人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 损失外,视其情节,绐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 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 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用语言或者行为等在校内外有滋扰、调戏、猥亵他人 的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男女交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九)男女学生未取得结婚证明而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十)有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用语言、行为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 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组织或唆使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款规定中轻伤的界限是:打人致对方无内伤但外表有流血、红肿或破皮等现象;重伤的界限是:打人致对方受外伤且缝合或受内伤且需治疗及其以上程度者。三人以上群架事件参与者,参照上述情况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企图持械侵害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持器械完成侵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打架斗殴事件不予制止且参与一方的行动,或以“劝 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构成帮凶,造成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威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寻衅 报复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误伤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原因、误伤程度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 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十一)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者医疗 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费。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十三)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 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以盗窃、诈骗、贪污、冒领等不正当手段侵占公私财物(包括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尚不够公安机关立案的,初次作案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 以上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假冒身份、伪造或涂改证件等实施欺诈行为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 所受处分处理;
(八)利用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便内外勾结将公私财物据为 己有的,参照本条(一)、(二)款从重处分;
(九)经公安或安保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 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敲诈、勒索、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 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二)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财务报销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 发票、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篡改、伪造各类获奖证书、有关证明文件者,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篡改、伪造学生证、校园卡、毕业证,私刻、伪造公 章,篡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知情不报或者故意包庇(一)至(五)款违纪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恶意破坏、挪用公私财物,根据损坏或挪用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违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价赔偿经济损失: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含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 其情节轻重,参照(一)、(二)款从轻处分;未造成经济损失 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自挪用或搬走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座椅或其他物品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一)、(二)款给 予纪律处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重犯或虽初犯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 情节从重处罚;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区域吸烟,按照《维多利亚vic003学生 公寓禁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在学校其他公共禁烟 场所吸烟,具体按《维多利亚vic003控制吸烟规定(试行)》 执行;
(二)在学生公寓私自改电,使用违规电器、炊具等存在安 全隐患的设备者,按照第三十四条执行;在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 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炉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者,一经发 现,除没收违规设备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安全事 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 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夜不归宿或经查累计4次以上(含4次)无故晚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包括午休)的, 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公寓严禁吸烟,具体按《维多利亚vic003学生 公寓禁烟管理规定》执行。
(四)在学生公寓私自改电,未经允许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及炊具等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具体包括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毯、电暖炉、电冰箱、电炒锅、电火锅以及安全系数比较低的其他电器,酒精炉、煤气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炊具设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第一次被查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被查处者,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于违规使用的设备,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收集代为保管, 在校学习期满,由设备拥有者凭查处时的有关凭证领回。
(五)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损坏、偷窃图书馆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 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按照《维多利亚vic003学生管理规定》应予退学。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擅自离校不满两周的〔上课、规定的自习课、实习、实训、学徒制、军训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 都以旷课论。上课、规定的自习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实习、实训、学徒制、军训、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等按天计算〕,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学时或擅自离校达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擅自离校达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达8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
擅自离校学生,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上报学生处、安保处、 学校维稳办,告知学生家长,并视情况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考试(包括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的,按照《青岛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文明或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
4.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7.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导致网络拥堵者;
8.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
(二)发生下列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信息及反动言论者;
2.在网络上观看、制作或传播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 恐怖或教唆犯罪等非法信息的;
3.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 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4.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
5.利用网络非法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制造、传播各类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者;
7.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严重后果 者;
8.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
9.复制、传播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者;
10.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 运营的互联网者;
11.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影响恶劣者;
12.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 正者;
13.利用网络进行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 后果者。
第四十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自己虽未参与赌博,但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 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 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三)参与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第二 十九条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组织、成立、参与非法集会或者对学生身心健康无益的各类团体或组织,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组织 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结婚或生育有关管理规定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和有关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取消其参加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其享受任何资助政策资 格,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维多利亚vic00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技术学院教学发[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维多利亚vic00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维多利亚vic003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附件1:
维多利亚vic00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学生 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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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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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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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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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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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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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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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理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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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 |
根据处分种类,从以下三条中选择其中一条填写。此处其它内容打印时全部删除。 1.经年 月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给予处分。处分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2.经年 月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处分。处分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经年 月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年 月日第次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批准,给予处分。处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 签收 |
签字: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 |
送达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相关说明 |
1.本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人需在“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一栏记载清楚送达方式、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2.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学校文书档案各一份。 3.收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学生,应当在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
附件二:
维多利亚vic003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
学生 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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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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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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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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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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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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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及依据、处分决定 |
年月日因(填写违纪事实) 行为,违反《维多利亚vic00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章第条 第款的规定,被给予的处分,处分期限至年月日止。 |
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
受处分期间,我(填写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完成 了学时的劳动任务,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提交了份思想汇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本人签字: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意见 |
受处分期间,该生(填写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经年 月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该生解除处分的申请。 二级学院公章: 年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经审核,(不)同意解除该生违纪处分。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解除处分决定 |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签收 |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 |
送达人(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相关说明 |
1.本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人需在“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一栏记载清楚送达方式、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2.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学校文书档案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