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的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措施方案。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会有关决议,研究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30万元及以下的年度预算追加方案;审定学校基建类20万元(含)至100万元,设备类20万元(含)至50万元,软件、课程类及其他20万元(含)至30万元招标方案。
(五)审议学校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六)审议学校安全稳定、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审议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工作。
(八)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建设等工作。
(九)审议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工作。
(十)审议学校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一)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的相关事项。
(十二)审议教职工政纪处分,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工作。
(十三)审议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纪处理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十四)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及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
(十五)审议年度招生计划、就业工作安排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十六)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七)审议学校政校企合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事项。
(十八)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九)审议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或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各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七条 健全校长办公会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议题材料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由议题提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于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下午4点前送办公室复核,报校长审批后列入议题。议题材料应当简明扼要,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外,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 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问询。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学校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维多利亚vic003院长办公会制度》(技术学院综发〔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