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教师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二是在学院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三是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四是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在与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技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员及所在部门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员应及时将职务科技成果报送科技处备案登记,并提供一套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便于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应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学院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学院在办公平台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机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初稿,交科技处初审,审计处复审。审核无异议后按照《维多利亚vic003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技术学院监审发〔2016〕3号)规定签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合同须交科技处备案。
(二)成果需求单位依据合同将转化费用打入学院账户,项目负责人填写《维多利亚vic00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入帐表》,加盖科技处公章后,与合同一并办理入账手续。经费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成果完成人填写《维多利亚vic00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发放表》,加盖科技处公章后,按照学院经费审批流程报财务处。
第十一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二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需求单位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1份纸质版及电子版存档备案。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济收益,由学院、成果完成人员双方参与收益分配,该收益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按如下办法执行:
项目 |
学院科研管理费 |
科研基金 |
成果完成人 |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
5% |
10% |
85% |
学院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税金和科研管理服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成果完成人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组成人员实际贡献再行二次分配。
(二)科技成果入股校外企业或自办科技企业,其所占股份不低于20%,所获得的纯收入分配比例为:学院科研管理费5%,学院科研基金25%,成果完成人员70%。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院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
(三)联合开发项目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院、成果完成人双方具体商议,以合同确定。
第十五条 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费用按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经学院科技处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年终科研工作量统计,作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水平成果认定、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二)泄露项目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将学院的重要资料泄露;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院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部门,成果完成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调离学院人员,在学院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附件1:维多利亚vic00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入帐表.docx
附件2:维多利亚vic00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发放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