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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00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8 11:18:56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创建良好育人环境,防范并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维多利亚vic003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失职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第二条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为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级别的界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未经二级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二)未经二级院部和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擅自停课、请他人代课或无故缺课旷教1至4课时;

(三)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

(四)上课、监考时间打接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影响正常教学;

(六)上课未准备教案等教学材料;

(七)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八)擅自改变课程标准、调整和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20%以下;

(九)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十)向学生散布与课程无关内容,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一)未按照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平台上录入教学数据、教学文件,一学期内未按要求填写教师日志达到3次,未按规定时间审批实习计划,一学期内未批阅学生实习周记超过3次、未回答学生问题等;

(十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

(十三)实践教学内容安排教学大纲(标准)规定学时或准备不充分,未按教学大纲(标准)要求完成相应教学内容;

(十四)岗位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工作、未登录平台记录等;

(十五)因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而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课前未进行教学设备检查维护而影响教学;

(十六)承担线上、网络教学任务时,未按课程要求承担指导答疑等职责;

(十七)教师漏登学生个人成绩;

(十八)监考中看手机、书籍资料、闲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九)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二十)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较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二)未经二级院部和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擅自停课、请他人代课或无故缺课旷教5至8课时;

(三)擅自改变课程标准、调整和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超过20%至40%以下;

(四)未落实实习、实训场所导致实习、实训任务无法完成;

(五)擅自改变教材内容,讲授不符合教材审核原则和要求的内容,并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

(六)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七)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教师错阅试卷、错评成绩;

(九)考试前因未按时领取试卷造成考试延误,监考迟到或擅自提前离开考场;

(十)出现一次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考;

(十一)考试命题卷面及标准答案错误并对考试造成直接影响;

(十二)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单独招生等重要考试中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

(十三)对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十四)在单招、春招等考试命题工作中,未按专业命题细则进行命题,或由于试卷内容、题量等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十六)一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应认定为一次较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上对学生体罚或者侮辱造成严重伤害;

(二)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三)未经二级院部和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擅自停课、请他人代课或无故缺课旷教9课时以上;

(四)擅自改变课程标准、调整和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超过40%;

(五)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六)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导致校内实验、实习及实训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

(七)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及学历证书、篡改学生成绩;

(八)由于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失5000元以上,或设备严重损坏或被盗;

(九)一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两次较为严重教学事故应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后部门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次授课工作量奖励费、监考费或其他工作应发费用(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扣发),并填写《维多利亚vic00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见附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较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作出检查,部门内通报批评,并填写《维多利亚vic00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见附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扣发当月授课工作量奖励费,本学期教学评教不能为优秀,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优及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推荐。

第八条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后,将处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学期一个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学期一个学期的授课工作量奖励费,本学期教学评教不能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事故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能评优及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推荐。事故严重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九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扣发当次授课课时劳务费,并由聘任二级院部对外聘教师进行严肃批评;发生较为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则立即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条外籍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由国际处和相关二级院部参照此办法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列出的属于教学事故性质的事件,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酌情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到意识形态及师德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学校相应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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