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聘用兼职教师是改善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提高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院正式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
二、兼职教师的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由各院部根据教师缺员情况、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自主聘用,重点选择与专业对接的行业、企业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确保聘请的教师能对院部师资队伍起到“充实”和“完善”作用。
(二)聘约管理原则
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聘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
兼职教师的聘用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优秀精干的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
所聘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
(三)具有企事业单位中高级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毕业后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且仍在职,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企业、行业实践能力;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院需要而定。
四、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并逐步建立合作企事业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聘请校外兼课教师,以高职院校教师为主,其他学校教师为辅。以上人员无法满足需要时,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聘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每学期末,二级院部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下学期本院部相关课程所需聘请兼职教师岗位和具体任职条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统筹考虑全院教师资源,审核确定聘用计划,及时反馈给院部。
(二)人员初选
二级院部根据教务处审核的聘用计划,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或者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等方式初选拟聘教师,审核其“三证”(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最高学历证和身份证)。
(三)教学能力测评
二级院部制定测试标准,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参加试讲考核人员由相应院部、教务处、质控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测评内容为“课程讲授”,测试课程由兼职教师根据拟任教专业(课程)自选。测试时间为45分钟,满分为100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方能承担教学任务。
(四)签订协议
二级学院与测评合格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附件1)一式三份,聘用二级学院留存一份,受聘人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备案。所聘兼职教师,由二级院部发给兼职教师聘用证书,纳入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管理。
(五)备案
二级院部将聘用协议书、《院外兼职教师备案表》(附件2)及所聘教师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位)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未备案的外聘兼职教师不得发放课时酬金。
五、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学院所聘请的兼职教师应服从学院及有关部门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二)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讲稿,完成教学文件建设工作;认真授课,遵守作息时间,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要求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训)报告,完成命题、评卷、填报成绩及成绩分析等项工作。
(四)主动参加所属专业组织的教研活动,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和企业技术攻关。
(五)接受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教师实行聘期协议管理。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到三年,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用,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二)兼职教师实行学院和二级院部共同管理,以二级院部管理为主的机制。兼职教师签订协议书后,聘任院部应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的文件材料提供外聘兼职教师,同时要向他们介绍学院对教学、实训等项工作的主要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和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生管理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兼职教师适应教学、实训指导工作的能力。
(三)二级院部要建立兼职教师的业务档案。要加强对兼职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把兼职教师的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师管理,按时通知兼职教师参加有关业务活动和教学、实训工作检查,并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约定的,经告诫不改正者立即解聘。
(四)教学质量监控部负责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教学事故及时向学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二级院部要做好兼职教师工作考核记录。学期结束时要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考核结果作为其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受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七)如所聘教师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部门报经教务处、人事处同意后,予以解聘:
1.不履行聘用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责任;
2.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3.教学效果差,出现教学事故的;
4.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
(八)兼职教师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继续聘用的办理续聘手续。
七、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兼职教师按课时支付酬金,所承担课时量应符合学院规定,由二级院部根据兼职教师具体教学工作任务据实计算,报教务处审核。课时酬金标准根据个人情况和授课质量而定,标准如下:
职称 |
正高级 |
副高级 (高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
中级 (中管干部、中级资格证书、技师、博士) |
初级 (硕士、本科有经验者) |
其他人员 |
标准 (元/课时)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50-60 |
(说明:兼职教师课时行情发生变化时,以学院最新标准为准)
兼职教师按照此标准获取课时酬金后,学院不再发放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兼职教师来院参与完成其他专业(课程、实训条件)建设工作量可折合成课时付酬(每天折合10课时)。
(二)兼职教师酬金从学院兼职教师专项经费中列支,由所在二级院部按月发放。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纳税。
(三)兼职教师可使用学院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四)兼职教师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八、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1.各专业应按1:3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资源库应将历年聘用的兼职教师纳入其中,并于每学期初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2.学院兼职教师资源库建以电子信息平台形式进行信息采集和管理,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兼职教师管理员)统一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兼职教师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实现兼职教师的动态信息管理。
3.新聘院外兼职教师填写《院外兼职教师备案表》,由各二级院部兼职教师管理员在CRP系统中提交聘用申请,纳入学院兼职教师库,学院统一为院外兼职教师分配CRP系统卡号,兼职教师可通过卡号登录学院CRP系统。
九、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