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为严格把住教师入口关,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与水平的提高,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以下三类人员需进行认定,取得学院教师教学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授课任务:
(一)试用期(见习期)满拟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的新进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高职院校教龄的新进教师可在报到后直接申请认定教学资格)。
(二)首次申请承担教学任务人员。
(三)首次跨专业授课人员。
二、教学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认定学院教学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身心健康,师德高尚。
(二)具备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从事教学的专业知识,熟悉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备组织教学基本能力。
(三)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学能力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测评机构及内容
人事处负责教学能力测评的整体工作。
测评内容分“课程设计”和“课堂讲授”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课程设计”测试时间为30分钟,着重考察教师把握职业教育特点进行课程设计的能力,由教务处制定测试标准并组织实施;“课堂讲授”能力测试时间为45分钟,着重考察教师的专业知识应用及讲授能力,由各二级学院和公共教学部(以下简称教学院部)制定测试标准,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测试课程由被测评人根据申请任教专业(课程)自选。
(二)测评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被测评者课程设计和课堂讲授两项测试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可安排授课。其中,单科测试成绩未达到70分,被测评者只能教授非专业核心课程且每学期授课量控制在96课时内,以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被测评者任课所在教学院部要定期对其进行教学检查和听课,其本人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培训,加快提高业务水平,并再次参加测试直至成绩达到70分(只测试成绩未达到70分的科目)。
2.课程设计和课堂讲授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安排授课,其申请任课所在教学院部要为其配备专业导师进行一对一指导,被测评者本人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培训,加快提高教学水平,并在导师指导一年期满后再次参加测试直至成绩达到要求(只测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科目)。
四、教学资格测评与认定的组织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各教学院部集中审核下一学期授课人员的教学资格,通知范围内人员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交至人事处。学院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实施教学能力测评并最终认定申请者的教学资格;其它时间确需办理的可由教学院部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后按程序办理。
(二)申请认定教学资格者,应当在学院发出认定工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1.教学资格认定申请表;
2.学历证明材料;
3.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三)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等部门和教学院部配合,共同审核认定材料并组织实施测评。测评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反馈。
(四)经审议、公示无异议者的申请人员,学院对其教学资格予以认定并颁发《维多利亚vic003教师教学资格证书》。
五、实施说明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认定,未参加认定者不得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二)新进人员见习期满因政策性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取得教师资格证者,认定基本条件可放宽至自入校之日起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如两年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则取消其认定资格,直至取得后恢复。
3.所有教师在教授新课之前需对拟授课程的教学资格进行测评和认定,由拟授课程所属教学院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4.校外兼课教师授课前需对拟授课程的教学资格进行测评和认定,由拟授课程所属教学院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将通过测试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