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质疑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学院提出质疑、投诉,学院依法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或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招标(资格预审、谈判、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公告发布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的全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报价)、评标(谈判、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等各程序环节。
第四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对院内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其单位职工)。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
第八条学院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函后,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质疑条件的,及时办理签收手续,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质疑函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质疑函,并重新质疑。
第十条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院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章质疑的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资产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函后,将质疑函副本及时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商需求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提报招标委员会(或扩大会议)审议;
(二)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学院资产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形成书面说明报招标委员会(或扩大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学院、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或学院规定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学院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青岛市财政局。
第五章投诉提起
第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一)院内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监察室提起投诉;
(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及学院纪委监察室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具体处理参照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院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由纪委监察室组织。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质疑、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由学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学院采购活动,并同时向青岛市财政局报告: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相关人员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不一致情况则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