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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003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8 11:02:45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风险,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安全性,根据《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8]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统一组织教职工向代理银行(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主要用于预算内日常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院工作人员在预算内进行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须遵循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经费审批及报销程序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二章 公务卡适用范围

第五条严格执行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凡目录规定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原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支票、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结算的,优先选择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提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劳务费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停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学院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核实确认,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九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

第十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十三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时,可自愿办理中国银行工资卡“自动还款”注册,将公务卡与工资卡帐户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工资卡帐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避免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持卡人按学院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银行卡签购单)。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后续报销。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刷卡凭证缺失,财务处无法通过“公务卡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维护,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信用额度内现金,擅自提取发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院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持卡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至少6个工作日内(不含预审时间)到财务处报销,避免在最后6个工作日因集中报销耽误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持卡人办理报销时,每张“费用报销单”的经手人只能为一人即为持卡人。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即发票等)和刷卡凭证(即银行卡签购单),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写明情况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务卡支出,青岛市国库集中支付每年12月中下旬关闭至第二年恢复支付期间,需到期还款的公务卡款项,可提前办理借款手续,以避免因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关闭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二十三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账户。

第二十四条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4.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5.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销,避免累计。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刷卡凭证、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选择学院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组织学院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3.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学院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学院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报销非公务支出。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3.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人事处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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