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按规定应缴纳的学费等各项费用是学院办学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护学院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学院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全体在校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是指收取本院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院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责
第五条招生办负责在新生录取后,向委托银行提供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办理银行卡所需信息及学生学号信息。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的管理工作。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二级学院及专业等相关信息,在校生(包括在籍学生、借读生、进修生)、姓名、所在二级学院及班级等相关信息。定期将上月学生异动情况反馈财务处。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负责根据教务处和学生处提供的学生信息和住宿费信息进行学生收费系统初始化;负责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导入学生收费系统并打印收费收据,及时通知二级学院领取;负责做好学生缴费网上查询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做好学生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教务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定期通报二级学院欠费率情况。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负责统筹协调二级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延缓缴费申请、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学费减免工作;负责及时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到账的学生信息反馈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二级学院按时提供学生住宿费标准,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核对后,及时将学生住宿情况的变动反馈财务处。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把学生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思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生按时缴费;对未注册的学生,严格执行教务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工作,及时告知学生缴费通知,定期将学生缴费银行卡号的变动情况汇总反馈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费工作程序
第十条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招生办根据录取进度,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联系委托银行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款。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和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班级编制,在新生报到前8日,提交新生姓名、所在二级学院及专业名称、班级等准确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银行于新生报到前7天集中代扣。
(四)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费用的,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学院统一要求,为新生办理“绿色通道”缓缴手续(“绿色通道”只限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协助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帮助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五)新生收费数据库的最终确定。每年10月15日前,教务处将确认的新生学号、所在二级学院及专业名称、班级交财务处。
(六)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核实新生住宿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交财务处,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七)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
1.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生(包括在籍学生、借读生、进修生)及本院学生在外借读的学号、姓名、二级学院、班级等相关信息。
2.学生处负责提供下一学年学生学费减免信息。
3.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在校生住宿费信息。
4.各二级学院负责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核对在校生学籍、住宿费、缴费银行卡号变动等信息,并汇总反馈财务处。同时,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
(二)委托银行集中代扣
财务处将在校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银行进行集中代扣。
(三)缓缴费手续办理
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经批准缓缴的学生,必须签订缓缴承诺书。学生处、各二级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缴信息交财务处备案。
(四)欠费信息公布。
财务处及时公布各二级学院欠费率。
(五)学生注册。
财务处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各二级学院、教务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学生注册审核及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生缴费减、免、贷规定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要求,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应协助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入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到帐的学生贷款信息(学号、姓名、二级学院名称、班级、贷款到账金额)整理后转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关联,转缴学生欠费;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学生贷款余款定期退返学生缴费银行卡。
第五章学籍异动缴费和退费规定
第十四条退费规定
(一)退学退费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从开学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学生实习退住宿费
1.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往返住校的,学校不收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已交住宿费的,按学期或学年退费。
2.每学年放假前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核,学生不再交纳住宿费。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交财务处办理新学年住宿费应收款初始化工作,过期不再办理。
(三)学生零星调整宿舍补交和退费
1.学生零星调整宿舍,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经二级学院填报宿舍调整联系单、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确认、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2.调整新宿舍的住宿标准大于调整前住宿标准的,按月补交差额。
3.调整新宿舍的住宿标准小于调整前住宿标准的,按月退回差额。
(四)休学退费
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休学,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费也可以不退费。需要退费的,按退学退费手续办理,保留学籍。
(五)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出具退学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离校通知书和休学通知单的时间计算。退宿时间按退宿申请表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时间计算。
(六)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2007〕7号)要求,退费需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联。
第十五条退费办理
(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制学生退费单,学费、住宿费要分别填写,并由经办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分管学生收费工作负责人、领款人签字,退费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不得涂改。三人以上学生退费,需填写纸制学生退费明细表并报送电子表格,注明学号、姓名、班级、退宿办理时间、退费金额、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号码、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2.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学生本人在收据背面签字,署明日期。
3.在校生退宿申请表。(由退住宿费学生提供)
4.退学决定书(离校通知书)。(由退学学生提供)
5.违纪处分决定书。(如有违纪情况需出具,由退学学生提供)
6.学生宿舍调整联系单。(由宿舍调整学生提供)
(二)退费流程
辅导员填制完整学生退费单→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退费汇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六条办理退费时间
1.退学和宿舍调整退费原则上每月20日集中办理一次,周末、节假日顺延。
2.学生实习退住宿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统一办理,退第二学期住宿费,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费,按山东省《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83号)要求执行。
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学历教育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学制1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在外借读,按《关于借读生的管理规定》(技术学院教函〔2004〕59号)第五条的标准交费。第一年交当年学费的100%,第二年交当年学费的20%,第三年交当年学费的20%。
第十九条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二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交学费的,待贷款实际发放到账后退还多缴学费;参军学生的退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后复学欠费的学生,须先缴清休学前所欠各项费用,方能重新注册取得学籍。住宿费按重新入住公寓的宿舍调整联系单确定,走读需提供走读证明。
第六章故意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故意欠费:
(一)未按时缴费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未办理缓缴费审批手续的;
(二)申请了缓缴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未获得批准的;
(三)经复核同意缓交者,缓交期限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不在缓交期限内主动筹款交清费用的;
(四)其他不属于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交清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对故意欠费学生的处理
(一)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均不得给予故意欠费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二)教务处应按规定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论文答辩等权利;故意欠费的学生将不能使用CRP系统上的选课等功能。
(三)学生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应取消其评优评奖、入党及获得助学金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毕业离院前仍欠费的学生,各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院手续,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五)故意欠费的学生名单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多次催缴仍欠费且情节恶劣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未到账确认前按欠费统计;学生因“绿色通道”或其他原因需缓缴费用的,必须办理缓缴手续,缓缴费造成的欠费按欠费统计,缓缴费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每年12月15日。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当学年第一学期可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前,仍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每年11月30日为收费工作考核结算日。学生欠费率作为年度考核目标列入部门年度考核工作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收费管理问题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生注册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中若有与国家和政府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条款,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